- 办事指南
2019-民政部门业务事项简介( 机改后)
咸阳市民政部门业务事项
(2019年3月新机改后情况)
序号 |
实施 部门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的 主要内容 |
办理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XK |
2 |
市、县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XK |
3 |
市、县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室 |
基金会登记管理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XK |
4 |
市、县区民政局殡塟管理科室 |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 |
对新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经县市区初审,市殡葬管理处以市民政局名义进行审批、审核。对制造和销售丧葬用品单位进行管理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
XK |
5 |
市、县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
社会福利机构(含养老机构)许可管理 |
对申办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审核、许可、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陕西省社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关于印发咸阳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咸民发【2013】122号)
|
XK |
6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殡葬管理条理》 |
XK |
7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困难群众 殡葬救助 |
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给予殡葬救助。从2018年1月1日起殡葬救助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费用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
咸办字【2017】107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咸阳市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GF |
8 |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
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设立 |
对设立彩票投注站的地点及业务条件考查、批准 |
《彩票管理条例》;《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 |
SP |
9 |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
福利彩票投注站的撤销 |
撤销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事务处理 |
《彩票管理条例》;《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 |
SP |
10 |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
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迁移 |
迁移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事务处理 |
《彩票管理条例》;《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 |
SP |
11 |
市、县区民政局 |
农村 五保供养 |
市级监管,县区具体实施供养政策。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GF |
12 |
市、县区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市级监管,县区具体实施调查、审核,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城市低保。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
GF |
13 |
市、县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市级监管,县区具体实施调查、审核,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农村低保。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咸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
GF |
14 |
市、县区民政局 |
城乡医疗救助 |
市级监管,县区具体实施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
《咸阳市医疗救助办法》 |
GF |
15 |
市、县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市级监管,县区具体实施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 |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 |
GF |
16 |
市、县区民政局 |
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助(外省回陕) |
市级监管,县区具体对在册精简人员定期发放补助资金。 |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GF |
17 |
市、县区民政局 |
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
市县同步实施,经授权后,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
《咸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 |
FW |
18 |
各县市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咸阳本地居民登记结婚 |
对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进行审核,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QR |
19 |
各县市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咸阳本地居民同内地其他地方居民登记结婚 |
对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进行审核,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QR |
20 |
各县市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咸阳本地居民登记离婚 |
对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进行审核,办理离婚登记。 |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QR |
21 |
各县市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结婚、离婚证补办 |
初审—受理—审查—补办婚姻登记证书 |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QR |
22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
华侨、港澳台胞收养子女登记办理 |
收养登记确认 |
《收养法》、《收养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居民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QR |
23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内地公民从亲属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
收养登记确认 |
《收养法》、《收养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 |
QR |
24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内地公民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登记 |
收养登记确认 |
《收养法》、《收养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 |
QR |
25 |
市民政局 福利科 |
遗弃婴儿进入市福利院收养审批 |
收养审核 |
《未成年保护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
SP |
26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18岁以下孤儿生活供养 |
乡县对孤儿情况调查统计,市汇总,给予生活费供给。分散800元/月,集中1000元/月。 |
《未成年保护法》、《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GF |
27 |
省、市、县 民政厅局 |
孤儿大学生 学费供给 |
乡县对孤儿大学生情况统计,市汇总审核,省上给予学费供给。 |
《未成年保护法》、《陕西省民政厅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GF |
28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关爱保护工作牵头协调 |
《未成年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QT |
29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困境儿童 保障工作 |
困境儿童摸底排查,基础数据管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每人每月500元,并实行低保补差) |
《未成年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GF |
30 |
各县市区 民政局 |
留守老年人 关爱服务工作 |
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
QT |
31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各县市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上牺牲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GF |
32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贴 |
监护人补贴标准每月200元。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报送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情况的通知》 |
GF |
33 |
市、县区各救助管理站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对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服务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
GF |
34 |
市、县 民政局 |
村委会换届;村、居务公开与民主管理。 |
县、乡对村委会换届、村居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市监督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QT |
35 |
市、县 民政局 |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 |
按省厅统一安排,配合市人社局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笔试工作,负责人员资格审查、面试和录取工作、县区负责招聘人员体检和考察工作。 |
咸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QT |
36 |
市、县 民政局 |
市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
城区道路、街、巷、广场等命名更名 |
《地名管理条例》 |
FW |
37 |
市、县 民政局 |
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审核 |
镇、街道、县区界线的变更勘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FW |
38 |
市、县 民政局 |
行政区划调整审核 |
县、乡级行政区划的变更、设立、更名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F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