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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时间: 2024-01-05 14: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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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00016013308B/2024-00006 主题分类 行政区划与地名
文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主题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乡村地名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全面规范乡村地名管理,推进乡村地名数字化建设,提升地名信息服务水平,挖掘乡村地名文化内涵,完善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机制,创新地名赋能增效模式,着力构建符合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乡村地名服务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地名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不断满足乡村建设需要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助力全市乡村建设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以乡村地名采集上图标注为牵引,全面推进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地名信息深化应用和地名赋能产业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一)创新乡村地名管理模式,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乡村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乡村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落实备案公告制度,推广建设乡村地名命名采词库,严格按照命名更名原则,对“有地无名、多地重名、非标准地名”的自然地理实体、自然保护地、乡村道路街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农业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开展规范化名命名、更名,坚决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在乡村地区滋生蔓延。要积极研究编制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配套的县、镇两级地名方案,实现同步更新,并行实施。

  (二)加强乡村地名设标管理,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规范乡村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依据《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统筹谋划、规范设置具有地方特色且格式统一的村牌、街路巷牌、楼门(户)牌等标志,健全乡村地名标志导向体系。积极探索设置信息化的数字地名标志,加强信息技术、数字技术运用,推广将地名标志与便民服务相结合的“智慧门牌”,丰富地名标志功能作用,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窗口,亮化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三)健全地名文化保护体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脉。广泛挖掘优秀乡村地名文化内涵,积极开展地名文化遗产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各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完善保护体系构架,确保历史老地名得到保护和传承。通过乡村地名故事寻访、征集等活动,编辑优秀乡村地名故事,利用好村史馆、乡村文化墙、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公告板等阵地和媒体平台,开展地名文化宣讲、展演活动,充分激发人们爱地名、讲地名、传地名的热情和动力。创新宣传模式,开展“大地有名”“山水有名”“家乡有名”等系列宣介活动,开发乡村地名文化产品,推动地名文化数字化、形象化,推动与文化旅游等项目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乡村地名文化项目品牌,让地名成为乡愁乡忆的特色文化符号。

  (四)搭建地名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和互联网地图,加大对乡村地区自然地理实体、居民点、道路街巷、交通水利、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农业产业等地名信息的收集力度,加强信息日常维护,确保数据更新及时、上图规范。动员群众自主将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邮站、农家乐、采摘园等兴趣点上传互联网地图,提高地名感知度和活跃度。积极创建区划地名“一张图”模式,实现地名信息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社会治理、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数据底座作用。加强乡村地名的标准化建设和应用,推动在各类标志标识、涉农法律文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公文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规范使用乡村标准地名信息。

  (五)强化地名赋能增效,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搭建“互联网+地名服务”平台,借助智慧民政建设,提升地名信息服务效能,推动地名服务与寄递物流下乡、工业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在线旅游、智慧农业、乡村平台经济等深度融合,便利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发挥地名的地理标识功能,支持在乡村产业品牌宣传塑造中融入地名元素,培育打造一批“乡字号”“土字号”公共品牌,助力本地优质农副产品、旅游服务资源等推介推广。鼓励将乡村地名建设有关事项纳入村级议事协商内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地名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不断壮大乡村地名志愿者队伍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宣传、赋能活动,全面提升乡村地名服务水平,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顺利建成。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

  市、县两级地名委员会深入乡村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地区乡村地名管理服务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工作,厘清各级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和实施措施(市级12月1日前完成,县级12月31日前完成),及时开展全市业务培训。各镇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乡村著名行动”工作组,工作组要参照地名委员会成员组成形式,结合本地实际,配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全面展开(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县市区要围绕5类工作任务,科学谋划、创新模式、统筹安排、有序稳妥推进乡村地名建设工作。要通过工作实践,探索建立科学规范、合法合规、操作性强的乡村地名管理运行体系,逐步实现全市乡村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化,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化,地名应用标准化,地名信息共建共享化,乡村治理能力、地名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健全地名文化保护体系,传承弘扬乡村优秀地名文化,通过繁荣地名文化使乡村文化活动活跃起来,通过深化地名信息服务把乡村与城市联通起来,通过挖掘地名内在价值把乡村资源要素释放出来,进而把地名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彰显开来。

  (三)持续推进(2027年1月至2035年12月)

  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分类别制定推进措施,解决短板弱项,加强地名信息数据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持续深化全市乡村地名数字化建设,强化乡村地名标准化管理,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打造融乡土气、时代感、文化性于一体的现代乡村地名景观,构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地名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地名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优秀地名文化成为乡风文明的重要载体,地名助力乡村振兴取得重大成效。

  四、任务分工

  (一)乡村地名的命名、更名。镇级“乡村著名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命名及需要更名的自然地理实体、自然保护地、乡村道路街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农业产业、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排查,分类建立台账,摸清底数,制定规划,逐步推进。

  乡村内设道路街巷和村级公共设施,镇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通村道路、生产道路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村委会或协同毗邻村委会通过征集村民意见后,提出命名、更名方案上报工作组审核,工作组通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审核程序,形成命名、更名综合审核报告并上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批,镇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作出命名、更名批复,向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命名、更名备案,备案报告及相关资料经送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命名更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信息数据库。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回复申请备案单位,限期整改上报。

  非镇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通村道路、生产道路、自然地理实体、自然保护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农业产业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命名、更名,由工作组通过调研论证后,提出命名、更名方案上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核,镇级人民政府通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审核程序,形成命名、更名综合审核报告,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县级相关地名管理部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向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命名、更名备案,备案资料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命名更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信息数据库。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回复申请备案单位,限期整改上报。超出县级有关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逐级上报审核、审批、备案、公告。

  市、县两级地名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落实工作。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乡村地名的命名、更名要严格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命名、更名工作程序及相关资料要求,参照《地名管理条例》对应条款执行。

  (二)乡村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乡村内设道路街巷及由村委会管理维护的生产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名标志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标牌制作模式要求县域内统一标准。其他地名标志的设置由相关地名管理部门按照行业要求和标准,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所有标牌中的地名名称必须符合标准地名的书写和拼写格式,字体要求规范清晰,拼写为汉语拼音,严禁英汉混拼。

  (三)乡村地名文化保护工作。镇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开展村地名文化的发掘和宣传,组织乡村地名故事寻访活动,收集乡村地名故事,利用村史馆、乡村文化墙、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公告板等开展宣传工作,同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推荐优秀乡村地名故事。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地名文化遗产审核认定工作,建立本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列入保护范围的优秀地名,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宣介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宣讲地名故事,打造有影响力的乡村地名文化项目品牌。各级地名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工作,协同推动地名文化与乡村文化建设、文化旅游等项目深度融合。

  (四)乡村地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镇级民政部门负责收集群众自主上报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邮站、农家乐、采摘园等兴趣点信息,并按照合规程序上传互联网地图。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将各类乡村标准地名信息采集录入国家地名信息库和上传互联网地图,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创建区划地名“一张图”,搭建地名信息共享平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国家地名信息库内全市乡村地名信息的监测和数据审核工作。市、县两级地名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配合本级民政部门开展信息录入和共享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内的乡村地名的标准化建设和应用。

  (五)乡村地名赋能增效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智慧民政体系建设,组织本级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库成员及地名志愿者深入挖掘各类乡村地名内在价值,充实地名信息内涵,搭建“互联网+地名服务”平台,为乡村地名赋能增效提供基础要素支撑。县级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共同推进地名服务与寄递物流下乡、工业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在线旅游、智慧农业、乡村平台经济等惠民服务的衔接融合,培育打造融入地名文化元素的本地优质农副产品、旅游服务等公共品牌。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乡村著名行动”是新时代地名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地名委员会要深刻认识地名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力推进。要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在工作统筹中优先安排,在资源配置、工作经费上重点保障;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细化优化落实措施,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将“乡村著名行动”作为重大事项来推进,调集各方力量,发动人民群众,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生动局面。

  (二)规范工作流程,科学有序推进。“乡村著名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各县市区地名委员会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科学谋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细化乡村地名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部门分工,压实各级责任,指导各项工作按计划规范化推进。要科学把握不同乡村发展现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的差异性,合理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分类施策、分级管理,力戒形式主义、形象工程,努力创造符合实际、特色鲜明、务实有效的乡村地名管理服务模式,切实提高乡村地名建设水平。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升工作效率。市、县两级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乡村著名行动”的紧迫性,加强纵向横向业务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乡村地名建设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提供条例依据、政策诠释、业务咨询等服务,指导乡村地名建设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命名、更名基本原则,起好每一个乡村地名,确保乡村著名行动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市、县两级地名委员会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大各行业监管力度,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乡村著名行动,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四)大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务融媒体、报刊杂志等媒体平台,宣传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不断提高地名助力乡村振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建立舆情监控机制,防止媒体负面炒作,为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县级地名委员会要定期梳理本地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地名委员会。市地名委员会将根据工作推进实际情况,按年度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镇(街道)予以通报表彰,并适时予以资金奖励,其成功经验将在全市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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