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本市民政政策正文

关于调整重点救助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和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档次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3-05-26 11:40:08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00016013308B/2024-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5-24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重点救助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和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档次标准的通知

咸民发〔2023〕5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咸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咸阳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咸民发〔2021〕75号)和《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咸民发〔202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低保家庭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分类施保增发低保金标准和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档次标准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增发低保金标准

  (一)增发对象

  低保家庭中的重点救助对象: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2、未成年人;

    3、重度残疾人;

    4、重病患者。

  (二)增发标准

  1、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城市204元/人·月,其中秦都区、渭城区为24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为222元/人·月。农村135元/人·月,其中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为168元/人·月)。

  2、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城市340元/人·月,其中秦都区、渭城区为40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为370元/人·月。农村225元/人·月,其中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为280元/人·月)。

  对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不得重复增发。

  (三)增发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档次标准

  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统一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分为三个档次,各档次标准为:

  一档450元/人·月,为人均月收入在0—160元之间的家庭;

  二档380元/人·月,为人均月收入在161—320元之间的家庭;

  三档330元/人·月,为人均月收入在321—449元之间的家庭。

  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继续执行原分档标准:

  一档540元/人·月,为人均月收入在0—150元之间的家庭;

  二档460元/人·月,为人均月收入在151—380元之间的家庭;

  三档380元/人·月,为人均月收入在381—539元之间的家庭。

  以上救助档次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低保金按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三、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落实分类施保要求,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增发低保金按时发放到位,不断提升救助保障水平。

  2、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档次标准做好低保金发放工作,不断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3、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对在施行分类施保和分档救助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附件:四类重点救助对象界定说明

                                                                      

                                                         咸阳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四类重点救助对象界定说明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3、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4、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治疗后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人员。重病患者须提供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凭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