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本市民政政策正文

咸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咸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10-30 15:26:0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00016013308B/2024-0007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咸民发〔2004〕76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10-28 有效性
主题词
[文字]《咸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解读政策




咸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咸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科学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咸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民政局

20241028



咸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按照《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咸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对象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为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由专业人员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对老年人个体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进行的分析评价工作。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机构评估对象和个人评估对象两类。机构评估对象为在本市常住且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老年人。个人评估对象为在本市常住,享受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以及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老年人。其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需能力评估的,可参考本方案标准执行。

二、评估原则

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信息保密、结果导向的原则。评估工作要符合国家相关评估规范,符合程序要求和规定标准,不得出现违规情况以及与本方案不符的评估行为。符合条件的评估对象均可申请参加评估,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老人的基本情况,不能因评估对象的年龄、身份或其他外部因素改变评估条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保护评估对象的家庭和个人信息安全,除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和工作需要的信息在一定范围适度公开外,涉及评估对象的其他信息,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公开和泄露。要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把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福利补贴、养老机构获得运营补贴、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机构

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设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评估机构应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高级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均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员资质,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评估机构要确保治理结构健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评估机构要落实回避制度,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果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人员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老年人能力评估第三方审查机构,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政策咨询、评估标准修订、评估人员培训、复核评估与裁定、开展抽查评估等工作。同时对各县市区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评估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执行,从老年人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五个等级。

处于昏迷状态者,直接评定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若意识状态改变,应重新进行评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应提高一个级别:确诊为痴呆(F00-F03;②精神科专科医生诊断的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F04-F99;③30天内发生过2次及以上照护风险事件(如跌倒、喧食、自杀、自伤、走失等)。

五、评估程序

(一)评估申请。自愿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养老机构可按照相关要求,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评估申请,批量为机构服务的老年人申请能力评估。

(二)申请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的,提交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的,派单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养老机构直接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批量申请,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的,派单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三)评估预约。评估机构接到派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评估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家属充分沟通,确认采用入户评估或者定点评估的评估方式,对行动不便、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的评估对象宜采取入户评估。开展评估前,全面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时告知老年人及代理人或监护人提前准备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确定评估时间。

(四)实施评估。评估活动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在实施评估前,按要求填写诚信声明。每次实施评估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有医学(护理学)背景。评估人员应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规定的评估流程实施评估,对评估过程进行视频录像,如实记录情况,填写相关表格,信息提供者应在相关表格签名。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五)结果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过程、评定结果进行审查,于评估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以《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2)等形式呈现,告知书须由参与评估的至少2名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六)争议处理。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核评估的申请渠道,须由老年人能力评估第三方审查机构或非首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开展复核评估,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评估结果的争议情况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应予即时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举措,是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实现养老服务供需衔接的有效方式,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二)统筹协调,凝聚部门合力。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及评估报告审核,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同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评估制度的互认衔接,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

(三)加强保障,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的评估费用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可将补助范围扩大到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等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四)注重培训,强化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托相关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加强评估机构建设,按照老年人数量培养和孵化与评估工作相当的评估机构。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和考核。依托大中专院校、示范培训基地,加快培育评估专业人才,全面推行评估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

(五)规范管理,提升运行水平。各县市区要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2.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附件1                     

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监护人/代理人姓名


与老人

关系


联系

方式


评估人员

类型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民办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其他老年人□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患病情况


医保类别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医疗保障£无任何保障

现住场所

家中养老机构其他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常规评估复核评估即时评估(特殊情况)

若非首次评估,上次评估时间为

评估方式

入户评估  定点评估(评估机构内评估)

诚信声明

本次老年人能力评估中,我(们)所表现和回答的关于评估对象的身体状况等,均为近期日常生活中的一贯情形,无任何虚假的情况。作为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我所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中身体状况等信息,均为我平时直接观察和了解到的。我(们)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情况,我(们)愿意放弃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后果。


评估对象(签名或按手印):代理人或监护人(签名或按手印):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附件2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姓 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监护人/代理人姓名


与老人

关系


联系方式


人员类型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民办养老机构内老年人  □其他老年人 □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人员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评估类型

首次评估  复核评估接续评估即时评估(特殊情况)

若非首次评估,上次评估时间为

评估方式

£入户评估  定点评估(评估机构内评估)

评估结果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本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有效期至


评估人员签字:                     (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评估申请情况

我认可并接受本次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不申请复核评估。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我不认可本次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并认同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如复评维持原等级,自愿承担复核评估费用。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